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目前,全国多个重点行业已经陆续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开始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作为按证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自证守法”的重要手段,改革后的自行监测无论是监测内容和要求上,还是法律地位和作用上都跟以往不少企业已经开展过的自行监测有了显著的区别。
本文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工王军霞对正在建设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的解读,指出了环保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自行监测指南的思路、要点和自行监测体系改革的方向。为帮助大家快速适应新的要求,把握新的趋势,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是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及造纸工业、火力发电及锅炉、水泥工业等4项指南发布后的又一批行业指南,自此,共发布了《总则》和9项行业指南,接下来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重点行业指南。
从已发布的指南可以看出,相比以往监测指标和频次“一刀切”的规定,系列指南对排放源和监测指标的特征考虑更为全面,区分不同源、不同指标监测频次的差异。
同时,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现有管理规定,各行业指南明确了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这是系列指南较以往有所进步的地方。
比如说,钢铁及炼焦化学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排放标准,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提出不同排放源污染源监测频次要求。
对于废气污染物,将排放源分为三类。一是对排放量贡献大的废气主要污染源,包括烧结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设施、炼焦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焦炉烟囱、干法熄焦地面站、炼铁矿槽、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共11类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中一项或多项,提出自动监测要求;二是对排放量较大的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配料设施,热风炉,转炉三次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热处理炉等7类排气筒,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按季度监测;三是其他废气排放源和废气污染物,综合考虑污染贡献率和监测技术成熟度,提出按半年到两年的频次监测。
对于废水污染物,提出了各工序废水单独排放和钢铁联合企业混合排放情况下的监测要求,重点细化了焦化废水监测要求。
纺织印染工业技术指南对印染、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企业,及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行监测进行了规定。
对于废水污染物,系统梳理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确定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分别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提出了各项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间接排放企业监测频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业。
纺织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定现状,并考虑实际排放情况,对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和颗粒物提出季度到半年的监测频次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排放标准,确定废水、废气监测指标。
对于废气污染物,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源,除单台额定功率小于14MW的加热炉和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排气筒外,其他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颗粒物实施自动监测;二是非甲烷总烃,考虑到石油加工行业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污染物,但目前的自动监测技术尚不成熟,故均提出按月监测;三是其他污染物,根据各排放源特点和污染物监测技术情况,规定按月到年的监测频次。
对于废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特点和监管需求,分别规定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污染物监测频次要求。其中,对于车间排放口,对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同车间排放口应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并分别按照当前监测开展情况和技术成熟程度提出了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
原料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分成三个部分,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是原料药制造业的主要工业类型,三项制药工业技术指南在突出化学合成、发酵、提取三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各自不同排污特点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标准之间相互的协调一致性,均规定: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其中,对于废气有组织排放,有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对于废水污染物,主要按照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部分指标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的监测频次差异。
对于废气污染物,由于尚未发布行业排放标准,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原料药制造工业》,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的监测要求。但由于目前尚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另外,在行业排放标准发布之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需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
这一系列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也存在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考虑不够细致。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我国对特征污染物的研究不足,技术储备相对薄弱,监管相对落后,这对科学确定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要求存在制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尚未发布,各行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尤其是有毒有害污染物范围不够明确;
二是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相对不足,很多都是通过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而实现对特征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如火电厂汞、水泥厂氟化物等,目前都没有专门针对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本着监测服务监管的原则,如果监测无法起到促进企业做好污染治理的作用,那么监测的效益就大打折扣,因此暂未提出过高的频次要求;
三是监测技术发展和能力储备相对不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方法成熟度往往不高,监测操作便利性和成本往往高于常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一般都要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而社会化检测机构能否负担猛然突增的监测任务值得考虑。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自行监测起步阶段,充分考虑与现有管理和技术基础的衔接,并没有对特征污染物提出过高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