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同时充分考虑生活源锅炉调查季节性特点,定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组织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总体安排如下:
一、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二、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要求,各地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2018年1月底前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区域内所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包括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设备型号、使用登记证编号,以及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备使用地点等信息。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摸清所在区域生活源锅炉分布情况和每台锅炉使用信息,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查清生活源锅炉基本信息、锅炉运行和污染治理情况。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清查工作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中质量控制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和清查结果汇总。完成清查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并将生活源锅炉名录反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赵学涛(010)509111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冷浩(010)82262240
环境保护部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室),民航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