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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水污染防治法》第103条为何仍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境执法实务 曹晓凡 | 发布时间:2018-01-0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不是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么?

  怎么还是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因是这样的:
 
  修改后的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由修改法律的形式决定。
 
  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修改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以修订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修改,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比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二是以修正的方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并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具体形式是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公布,这是我国法律修改最重要的形式。2016年6月27日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采用这种形式。近期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均是采用这种形式。
 
  采取修订形式修改的法律,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一般是重新规定法律施行日期,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第70条规定:“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9条规定:“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修正形式修改的法律,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该施行日期对没有修改的部分不适用,未修改的部分仍然适用原法规定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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