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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毒地” 国外这么做

  来源:综合人民日报、参考消息 | 发布时间:2017-01-11

   近年来,如何防治土地污染、怎样避免“毒地”危害民生,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在工业化、后工业化时代,防治污染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放松。对留有污染物的“毒地”消毒并不容易,土壤污染在很多国家已成为严重的环境和发展问题。而美国、荷兰等国都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美国

  “超级基金”贡献大
 
  提起土地污染,就不由令人想起“拉夫运河事件”,这是美国环境史上最不堪回首的一段记忆,也是全世界最知名的危险废弃物填埋污染事件之一。这一惨痛教训直接促使美国政府出台法律,设立“超级基金”,不惜花费巨资治理历史遗留的“毒地”。
 
  运河治理耗时达24年
 
  未完工的拉夫运河,1942年被美国胡克公司买下用作填埋场,1942年至1953年间,运河里总共填埋了超过2.1万吨工业废弃物。
 
  到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废弃物渗入了当地居民的院子乃至地下室。不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高流产率,婴儿出生缺陷多发,有工人出现精神疾病甚至罹患癌症,连哺乳妈妈的乳汁都检测出毒素。经媒体报道后,纽约州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在当地土壤中发现82种化学复合物,其中11种为致癌物。
 
  面对民众质疑和媒体曝光,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于1978年和1980年两次宣布拉夫运河为联邦突发性环境事件,大约950户家庭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但拉夫运河的污染物清理工作直到2004年才宣告完成,用时24年,耗资4亿多美元。
 
  法律明确修复责任者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因而该法又称为“超级基金法”。
 
  美国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各地的“棕地(即被污染的老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把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名单”。从设立“超级基金”至今,美国“棕地”清理修复费用的大约70%由责任者支付,每块的修复时间一般在10年至20年之间。
 
  荷兰

  “土壤修复”技术牛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
 
  土壤纳入可持续管理
 
  政府还设立“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荷兰所有受污染的土壤中,90%的土壤纳入了可持续管理。荷兰制定的土壤干预值实用性强,在欧洲影响极大。
 
  修复技术也日趋成熟
 
  国土面积仅有4.5万平方公里的荷兰每年要花费4亿欧元用于近2000个污染场地的治理,其“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也日趋成熟,目前主要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大类。原位修复是指在不挖土、运土情况下,或采用直流电对重金属等污染物进行提取和处理,或采用交流电来加热土壤和地下水,增强土壤菌活力,使难溶污染物迅速溶解或汽化,或通过向被污染土壤内层注入强氧化剂,使有机污染物与强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水、二氧化碳等无毒无害物质,直接修复受污染的土壤。
 
  异位修复是将受污染土壤挖出后转移至临时场所,用热处理、清洗、生物处理、固化处理和填埋等化学和物理方法进行治理,可应用到任何土壤类型。荷兰不提倡填埋处理,填埋处理只适用于处理成本高、技术上难以处理的土壤,而且还要征收每吨17欧元的税。因此,荷兰土壤修复更多的是采用热脱附、清洗等处理技术。
 
  日本

  土壤污染变“公害”
 
  在日本,土壤污染属于典型的七种公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动、恶臭、地基下沉)之一,是重点防治对象。不过随着日本制定了相关法律,对农田的土壤污染和城市的土壤污染都进行了严格规范。
 
  农田曾遭受污染
 
  日本农田土壤受到污染的事件以富山县在二战之后发生的“痛痛病”最为致命:矿山废水中含有的镉污染水田后,导致食用大米的居民出现慢性镉中毒。
 
  1970年,受痛痛病事件的影响,日本国会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现《环境基本法》),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典型公害,并且在当年12月公布了《农用地污染防止法》。该法要求,为了预防、清除和合理利用遭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农用地,要采取必要措施。该法针对以下三种特定的有害物质,即镉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根据法律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在确认农用地遭受了这些特定有害物质污染后,要将农用地指定为“土壤污染对策地区”,制定治理计划,采取清除污染土、添加客土、改变水源、转作他用等措施。消除污染之后才能解除其“对策地区”的身份。
 
  建学校前做检测
 
  在城市的再开发过程中,需要解决工厂原址的重金属类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问题,而以前的《农用地污染防止法》只针对农田,为此,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2010年又做了大幅修改。
 
  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处理有害物质的设施所在的土地,在该设施废弃时,必须要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在翻建建筑物的时候,一般也要事前进行环境调查。特别是建设公共设施如小学和医院时,都要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查。

关键词: 土壤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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