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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 发布时间:201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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