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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 发布时间:2017-12-2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指导地方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受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等评估组织单位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的综合评估。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评估工作和评估程序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评估机构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完成评估工作,通过系统深入分析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确保评估公信力。
 
  (三)科学合理。评估数据采集深入细致,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分析论证严谨可靠,评估程序规范严密,听取意见全面系统。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比较稳定的研究队伍;
 
  3.社会信誉良好;
 
  4.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
 
  5.具有3名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
 
  (二)评估人员
 
  1.从事评估的人员应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
 
  2.应当包括具有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评估程序
 
  (一)选择评估机构
 
  评估组织单位以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
 
  各省(区、市)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组织单位提出的评估工作安排、重点和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报评估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估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评估工作的总体流程,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评估工作具体计划(包括应收集的文件类型、调查表内容和发放对象等),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进度安排,评估费用预算情况等。
 
  (三)收集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机构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和被评估县(市、区)提出需提供的材料文件清单。相关单位和被评估县(市、区)应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四)实施评估
 
  评估活动可以采用文件查阅、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公众调查等形式,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五)编制报告
 
  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成效评估报告报送评估组织单位。成效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以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并附主要评估人员名单。
 
  五、主要评估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
 
  (二)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度等建设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性政策法规、规划方案等出台情况,部门间协调机制,如建设用地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等。
 
  (三)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
 
  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相关情况,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建立情况,污染地块名录的建立和社会公开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与修复情况,对有关污染地块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社会公开情况等。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情况,包括新建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情况、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工程用地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
 
  (四)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
 
  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相关情况,包括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和执法监管情况,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监测情况,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情况,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情况等。
 
  (五)其他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专家库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评估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等。
 
  六、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供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用于推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制度、机制等;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评估组织单位应将成效评估报告的主要结论向社会公开。
 
  七、指导监督
 
  (一)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评估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委托要求的,可暂停其承担的成效评估任务,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或个人的违约责任。
 
  (二)评估机构应与评估组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估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保密。未经许可,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评估相关成果,不得接受采访或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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