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力价格改革。
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新常态下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政府价格监管方式转变,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制定出台《办法》,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价格监管的重大创新。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是世界范围内规模巨大的电网企业。尽管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但为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防范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监管。
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程,推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定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加快构建主要由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体制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问:核定输配电价过程中要坚持哪些原则?
答:《办法》明确,核定输配电价过程中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问:《办法》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即明确了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主要内容、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二)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三)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激励企业以费用上限为目标尽可能通过节约成本费用来获得收益;二是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鼓励工程造价节约,减少不必要投资;三是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四是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五是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
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问:请介绍《办法》的制定过程。
答: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监管是世界级难题,各国监管机构都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也是我国价格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在制定《办法》过程中,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监管办法,形成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引入现代激励性监管理念的监管制度框架。
首先,《办法》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深圳和蒙西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宁夏、湖北、安徽、云南和贵州等5省(区)。今年年初,又决定在12个省级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9月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全覆盖。我们与试点省份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了反复沟通,并邀请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院价格研究所、华北电力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共同研究,形成了《办法》初稿。
其次,《办法》反复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2015年,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之初,国家发展改革委首先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对如何认定历史成本做了规定。根据试点经验,我们起草了《办法》初稿后,反复征求了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的意见。12月16日-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了近800条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中肯、全面,对完善办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多数意见认为办法意义重大,科学合理,与国际先进电力监管理念接轨,建议尽快出台。所提具体意见基本已在办法中体现或在修改时采纳,还有一些是在改革试点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细化落实。
第三,《办法》合理借鉴了国外经验。对电网企业进行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美、英等国已有30余年的监管经验。一年多以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美国、英国等输配电价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详细了解各国监管经验、遇到的挑战及解决办法,对《办法》补充完善到。
需要说明的是,输配电价改革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核定输配电价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我们将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继续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将来修订完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办法打下良好基础,也欢迎社会各界帮助我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