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冀办字〔2017〕6号),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办字(2017)7号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张家口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摆到全方位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科学打造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助力成功举办2022年冬奥会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7年5月中旬,市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乡两级6月中旬出台本级河长制工作方案;10月底前,市县乡成立本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12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各项配套制度,明确责任体系,制定考核办法。
四、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全面建立覆盖全市河流、湖泊(淖)和重要水库的市县乡三级河长制。
市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我市境内的9条主要河流及重要跨县(区)河流(含水库)设立市级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分别为每位市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
各县(区)、乡(镇)分别设立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已设置市级河长的河流流经县(区)、乡(镇)也要设立相应的本级河长,管理权限归属市直部门的河湖除外。
各县(区)、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村级河长,落实农村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原则上,市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流两岸以及流经城镇或2个以上(含)村庄的河道应设置村级河长。
市县(区)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市级设立处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参照设立,乡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河长职责
1.总河长职责
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市级总河长负责对全市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
县乡两级总河长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2.河长职责
市县乡三级河长对所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河长和市级总河长开展相关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所分管河湖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统一规划,统筹管护等。
县乡两级河长主要负责对所分管河湖超标排污、私挖乱建、侵占河道、破坏河界、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落实防汛抢险责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组织开展巡河巡查。
村级河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管理保护,重点对侵占河道、围垦造田、倾倒垃圾、污染水体等行为进行监督整治。村级不设置河长的,可结合自身情况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设置河湖协管员、保洁员、监督员等。
湖泊(淖)、水库作为河流的重要节点纳入所在河流分管河长职责范围。
3.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职能与河长职责相对应。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县区、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协调推进本级涉河事务;负责督导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本级河长交办的具体事项,对下一级河长制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等。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根据县级河长职责并结合本县河湖情况制定。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对县(区)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编委办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乡实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及省级投资和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检察院负责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预防等。
市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张家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排放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协助市环保局对河湖水体污染进行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与河道防洪安全相关的交通设施的有关事宜。
市农牧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市委农工委负责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进农村沟渠清理整治。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市审计局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市安监局负责河道范围内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河道管理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主城区河湖日常执法管理,规范日常执法管理活动,重点对污染和侵占主城区河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排放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功能区纳污管理,切实监管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到“十三五”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8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与“十二五”末相比降低25%,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推动确权,逐步建立健全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河湖非法障碍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实施《张家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已确立的水污染防治三个阶段目标和任务总体把控,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提高岸上、水上和点源、面源防污治污标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认定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同时,要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到2020年,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草、退灌还水,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改善河库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库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障。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市向社会公告全市主要河湖河长名单,县乡分别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各河湖河长名单;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系会议等,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湖信息通报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市级管总、县乡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中央、省政策要求,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同时,各县(区)要对村级河长开展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四)严格考核问责。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各县(区)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