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遴选。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相关法律有其它规定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当地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代表作为列席会议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给予指导。
(三)信息公开。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不符合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第八条所列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做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四)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五)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六)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根据当地环境应急部门管理要求落实备案。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九)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五、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5%的给予罚款。处罚到位后,可依申请受理环评文件审批申请,作出不予决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有关技术规范见附录。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