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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10-27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8月底前,市、县两级要组织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在土壤详查的基础上,确定辖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选取试点进行修复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县市区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冀州区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建设场地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优先在重点行业中选取1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处理处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次污染防控落实情况、治理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参与)
 
  (三十七)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要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十八)加强治理修复技术研究
 
  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鼓励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和相关企业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围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监测与安全、土壤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及土壤环境管理等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与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环境过程与生态效应、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新原理和新技术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建设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快科研成果应用与推广
 
  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成果转化,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结合河北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最佳实用技术体系,加强省、市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优选适合衡水市土壤污染类型的最佳实用技术,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比选形成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教育局等参与)

  (四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支持本土企业参与土壤治理与修复。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专业机构的强强联合,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与用户,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外部监督,配合省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信用评级,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创新资金激励及约束,构建经济政策体系

  (四十一)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在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县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相关方案的制定、土壤环境调查、监测、污染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究,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市、县两级政府整合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政策,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地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四十二)促进多元融资渠道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的第三方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人民银行衡水支行等参与)

  (四十三)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等负责)
 
  (四十四)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衡水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精准治污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区域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四十九)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参与)
 
  (五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推进信息公开,市、县两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公益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援助。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有益探索。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法庭、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检察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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