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一)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年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切实加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禁止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批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保障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推行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针对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以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五、强化建设用地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文件要求,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实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八)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结合《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潜在污染地块的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六、突出重点领域污染源监管,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二十)继续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落实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依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信局和市环保局。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控重点监管企业污染
结合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每年选取不少于15%的企业开展重点抽测,及时更新衡水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组织)
(二十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玻璃钢废料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整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入手,推动实施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玻璃钢废料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体系,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三)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依法严惩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科学规划全市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废碱、废油回收和处置企业及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四)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分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理。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2020年重点行业的铅、铬排放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2%和5%。(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五)防范企业拆除过程污染
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件要求,各类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六)开展污水污泥协同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污泥协同处理,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防范污泥二次污染。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七)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集中处置,严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倾倒或填埋。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加快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分级利用及资源化利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垃圾治理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城乡垃圾一体化治理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疾控中心等参与)
(二十八)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科学精准用药,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鼓励增施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到2018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市农牧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选取桃城区、冀州区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各县市区开展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再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景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三十二)严格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