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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10-2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衡水印发了《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积极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全文如下: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发〔2017〕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强化基础调查和评估,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及特征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法治和组织保障,形成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积极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
 
  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石油开采等。
 
  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区域及地块: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污灌区、重点行业污染源集中区,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我市桃城区、冀州区、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等11个县市区被列为河北省产粮大县,冀州区、深州市、阜城县、景县、武邑县、故城县、饶阳县等7个县市区被列为河北省蔬菜产业重点县。)
 
  一、加强土壤基础监测,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一)健全土壤监测技术体系
 
  依据河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建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土壤样品库。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监测资源,加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积极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市土壤监测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2017年起,启动国控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在各县市区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并根据区域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逐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2017年9月底前,制定衡水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确认调查点位和调查项目,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并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等参与)
 
  根据2016年初步调查,我市拟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问题突出的区域暂定29个,包括9个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区域,15个工业聚集区(桃城区永安园区、工业新区冀衡循环经济园区、工业新区北方工业园区、阜城县城北工业区、枣强县大营镇皮毛工业园区、饶阳县马屯丝网基地、冀州区工业园区、武邑清凉店工业区、深州市丝网工业区、故城县夏庄园区、故城县西苑园区、景县龙华镇镀锌区、景县广川镇镀锌区、武强县经济开发区、安平县工业聚集区东区),3个园区外重点企业及周边区域(滨湖新区橡胶总厂及周边区域、深州市西景萌村冀衡分公司及周边区域、枣强县肖张镇北方农药及周边区域),1个农业重点区(饶阳县大尹村镇蔬菜种植集中区),1个污灌重点区(安平县滹沱河周围区域)。
 
  (四)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深化“智慧环保”建设,2018年底前,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衡水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平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市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五)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六)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依托衡水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高数据采集、合成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八)优化规划布局与管控
 
  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空间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九)严把环境准入关,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产能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实行等量或倍量置换替代。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采取封闭污染场地,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发未利用地、影响生态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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