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发电: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国家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地方项目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的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