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