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事先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事先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发展改革局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局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
六、省扩权县(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及设区市所辖城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