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现批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新建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柳军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