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进一步提升燃气锅炉治理水平,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东莞市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规模及范围
(一)资金规模
全市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项目按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分为两个批次,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大岭山、厚街、寮步、道滘、高埗、石碣等10个镇街范围内的为第一批(下同),补贴资金总额为1000万;其他镇(园区)范围内的为第二批(下同),补贴资金总额为3000万。
(二)补贴范围
我市2023年已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库(详见附件1)且改造前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的在用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45.5MW)及以下的燃气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通过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或更换低氮燃烧器(不含单一烟气再循环改造)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后,锅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的,给予补贴。
(三)下列情况不予补贴
1.同一锅炉改造项目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2.现有燃气锅炉于执行时间之后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均不予补贴,即:第一批于2023年7月1日后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第二批于2024年1月1日后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
3.燃气锅炉使用单位近三年以来有环境违法行为。
4.其他中央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形。
二、补贴标准
(一)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进行补贴,具体按下表补贴标准实施一次性定额补贴,且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40%。改造多台的,逐台计算,其中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1t/h换算。
(二)受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如出现补贴资金规模不足以覆盖实际申报金额的,补贴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发放,用完即止。为奖励企业“先治理,先减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将第一批、第二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分别按照《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的落款日期(整体更换为D级锅炉(D级锅炉包括:1.蒸汽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8MP,且30≤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2.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出水温度≤95℃;4.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的,以改造前原燃气锅炉申请淘汰的日期)进行排序,先完成,先奖补。
2.若同一日期多家企业符合条件且奖补资金不足的,则继续以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锅炉尾气检测报告的检测日期(即采样日期)、结果合格的锅炉能效测试报告的测试日期、企业工程验收时间等时间节点逐项进行排序,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3.若经排序,最后一家企业根据上述标准应获得的补贴金额超出补贴资金剩余总额的,以补贴资金剩余金额安排。
三、申报材料及时限要求
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一)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改造前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改造后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运行工况能效测试报告(整体更换为D级锅炉的,仅需提供锅炉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书、设备铭牌照片以及改造前锅炉淘汰证明复印件)、《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环保检测报告(即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合同(需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及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其中工程付款进度(即项目已投入资金)应达到总投资的70%。
(五)燃气锅炉改造工程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改造周期(改造开始时间及企业自行验收时间)、改造前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情况等。
(六)承诺书。(见附件3)。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项目初审: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的补贴申请,做好项目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初审、改造工程现场核查等工作,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申报资料是否完备,企业锅炉改造前的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是否完善,2020年3月以来有无环境违法行为,工程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于12月15日前统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复审。
(二)制定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补贴资金安排计划。
(三)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将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四)公示: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锅炉使用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改造项目安全、环保、节能的责任。获得补贴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加强属地监管执法。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改造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验收,确保大气污染物减排取得实效,同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督促企业做好绩效评价。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或实施改造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三)强化补贴资金管理。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存在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悉数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方案由东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补贴工作完成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