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导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5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近期,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重拳惩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对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测市场管理秩序,保障空气质量起到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公布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5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一、乌鲁木齐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中存在90份不同品牌型号的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相同(CALID代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CVN代码均为797A5056576C6D6E)。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数据和视频,通过数据比对、视频追踪、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公司员工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违规使用名为“OBDⅡ”的作弊器过滤故障信息,向诊断仪传送已提前设置的虚假合格数据,使故障车辆顺利通过OBD检测,并出具了显示“合格”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该公司使用外接OBD故障码屏蔽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案例中,机动车检测机构通过作弊设备破坏检测过程,位置隐蔽、固定证据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快速响应,对涉案的物品、设备、人员进行全程录像、拍照,综合现场检查、调阅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锁定现场违法证据,突破案件堵点和难点,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了证据保障。
二、克拉玛依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线索,对克拉玛依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汽柴混合线(2号检测线)正在进行车辆OBD检查,OBD连接线和读取器中间安装了刻有“OBD II”字样的黑色方形转换接头,疑似OBD作弊器。现场拆除疑似OBD作弊器后,OBD读取器
可以正常工作。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企业2024年部分纸质版检测报告,其中有65份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3720853”。执法人员从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调取了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出具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去重分析统计后,共有4826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OBD控制单元CAL ID的CVN编码完全相同,符合“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提高机动车尾气检测的通过率,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安装“OBDII”作弊器,过滤相关故障信息,使故障车辆通过OBD检测。经统计,仅OBD检测费一项违法所得高达2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时间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执法人员利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开展线索筛查,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精准认定,依法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托克逊县某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使用2台未连接采样探头、1台连接采样探头管线破损的机动车废气分析仪,出具了9份虚假《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在2台机动车废气分析仪未连接采样探头,1台连接采样探头管线破损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做出了罚款19.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违法所得990元,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该机构盲目追究经济利益,未按照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规范行业秩序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四、昌吉州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在OBD检查项目“CALID/CVN”信息一栏内发现发动机控制单元存在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报告单CAL ID大量重复的情况。经调查,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检测人员潘某、朱某、腊某多次使用自己或他人能够通过OBD检测的车辆,替代来审车辆通过OBD检测。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组织阜康市分局、昌吉市分局10余人组成专案组,调取了2022年以来至2024年5月期间2万余份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出具了1557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1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依法移交至阜康市公安局,经审查后,阜康市公安局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同时,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将该案移交至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取消该检测机构的检验资质。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是否能达标上路的“总关口”,但少数检测机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领域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五、博州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造假及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线索,安排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调取了该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检测数据,发现44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汽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67LMNOP8345TUVW1”。经联合公安部门深入调查,该公司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1月9日出具的1498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OBD检测造假,2016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违法所得高达9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1月10日,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该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精准识别问题线索,通过线下执法精准锁定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将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运用到实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核查、证据固定并移送公安部门,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