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规划近期重点建设规划
第四十条 近期工作规划
近期,主要以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具体如下:
(一)存量治理
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1.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4.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二)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推进收运处理设施工程建设
(1)逐步实现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渣土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为换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2)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加装监控设施,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2.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能力。依法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加装监控探头、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度要求等,规范作业管理。
3.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进工地和项目业主间的垃圾自行消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化利用政策资金引导、支撑配套体系。
(三)信息化建设
1.升级优化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清运车辆“违法报警—信息抄报—执法查处—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2.通过“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渣土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消纳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第四十一条 项目规划
表3 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及投资估算表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四十二条 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的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四十三条 制度保障
应制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处理厂和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及垃圾治理流程的管理动作和配套实施细则。应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对各级部门的工作可执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第四十四条 技术保障
(一)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培训、作业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保障人员专业操作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时效。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起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
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牵头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资金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卫、住建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部分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都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管理中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模式、多层次的融资。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完善税收优惠引导作用,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政府部门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公众参与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发动、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管理监督工作,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