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案
(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性质相似,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装修垃圾
规划近期,装修垃圾在装修垃圾处理厂分选后,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处理,可燃物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三)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经固化、脱水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现有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可利用工程渣土制机制砂,其余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进入消纳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规划要求。
2.新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2)交通便利,具备水电市政等配套设施;
(3)应远离居民区、文教区、医院、商业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3.新建设施宜与静脉产业园、生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统筹考虑选址。
(二)功能配置及布局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
(1)主体设施应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2)辅助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厂区道路及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冲洗设施、消防设施、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2.设施总体布局应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和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置。
3.设施厂区道路布置应人、货分流,且物流清晰顺畅。
(三)工艺技术要求
1.处置工艺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高效、循环、低碳要求,并根据处理规模、原料组分、成品要求,选用不同的设备组合。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艺宜包括:破碎、除土、磁选、筛分、风选、水浮选、人工分拣等环节。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艺宜包括:预分拣、破碎(袋)、筛分、磁选、风选、人工分拣等环节。
4.分选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的不同特性,采用人工/智能拣选、筛选、磁选、风选、水浮选、光电分选等方法。分选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鼓励采用智能分拣。
5.当采用湿法工艺或水洗工艺时,生产废水应循环利用。
6.产尘设备和输送皮带应密封,并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节点采取收尘和除尘措施。物料堆场应采取喷淋、雾炮等降尘措施。
7.设备布置应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
8.原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应小于 7 天,再生制品堆场贮存时间不应小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时间,再生材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宜小于 15 天,堆料堆高不宜超过 4 米。剩余物中可燃物应日产日清。
9.生产车间内应分别设置检修、人行、车行专用通道,并满足安全需要。
10.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超过标准 CJJ/T134 的规定,应对设备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使其满足能耗要求。
11.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宜低于 95%。
12.装修垃圾应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剩余物数量不宜高于装修垃圾处置数量的 20%。
(四)公用设施要求
1.建筑及结构要求
(1)主体设施车间应封闭,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2)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3)车间各类平台、基坑和水池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2 米。
(4)车间内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5)物料堆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挡墙,高度宜大于 5 米。
(6)原料和成品堆场、生产车间等应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
(7)地面设计应满足堆料和设备的地基承载力要求。建筑结构除应满足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要求外、还需满足设备及车辆荷载,操作荷载下的安全要求。
(8)厂房结构布置时,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等应与厂房柱网基础分开,堆场内部结构柱应设置防冲撞设施。
(9)利用已有建筑的,新增建筑结构应尽量与既有建筑结构设缝脱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基础对既有建筑基础的不利影响。
2.供配电、给排水和通风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保证消防用电持续运行。
(2)场内应设置配电间或独立的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箱),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电控制箱应可靠接地并做等电位联结。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消防水泵、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以及工艺要求的重要设备电源应作为二级负荷。
(4)当厂站总安装功率大于 250kW 时,应设置变配电所;当厂站总安装功率大于 2000kW时,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总变配电所或增设分变配电所。
(5)给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
(6)应设置厂房内部地坪、道路及车辆冲洗水供水及收集系统。
(7)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相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已有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消火栓、喷淋和灭火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启用。
(8)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用水宜采用循环用水。
(9)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区域宜采用排水沟收集废水。并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10)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应处理后才能外排。
(11)厂房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工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要求。
3.信息化与数字化要求
(1)各类设施应按要求安装电子称重、道闸和车牌识别、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管控设备。
(2)各类设施数字化管控设备应确保在线接入“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3)各类设施数字化管控设备应 24 小时在线,遇到问题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修复并向发证机关报告。
(4)各类设施厂区周界围墙、主要道路、出入口、和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5)发生人工紧急报警或入侵报警时,监控摄像系统应具备自动调出报警位置或附近的图像,并可进行回放操作的功能。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进出料、库存、生产运营及生产台账的一体化管理,设施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数据应本地化保存三年。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控制计算机和控制机柜的供电电源应使用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的电源容量应满足设备在断电情况下持续运行不少于 120 分钟的要求。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智慧大屏系统,并满足视频上墙、工控数据上墙的需求。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五)环境保护要求
1.各类污染物防控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已有临时设施应按照环境影响现状评价要求完善各类污染物防控措施。
2.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含粉尘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
3.剩余物处置方案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去向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执行,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和剩余物。
4.在产生废水、粉尘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应当设置固定监测点。监测设施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正常。
第二十一条装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理厂采用的资源化工艺技术方案为筛分、除尘、除杂后进行破碎,控制粒径可分为轻质可燃垃圾、骨料,其中轻质可燃垃圾进入焚烧发电厂处置,骨料用于制造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拆除垃圾(含工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可根据拆除工程特点在工期短、拆除垃圾产生量大的集中拆除工地增设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移动式就地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规划宿州市工程渣土采用“工程回填、地坪抬升、土地复耕、转运暂存调配”等多种综合利用方式的处置模式。
第二十四条市域建筑垃圾处理规划
各县政府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产生区域、产生类型、运输半径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满足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需求,并在用地上给予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问题。
第七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存量建筑垃圾安全及环境影响
存量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这些建筑垃圾堆存在崩塌,阻碍道路等安全隐患;由于建筑垃圾中也含有少量易燃物,因此存在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
(一)治理范围
宿州市辖区范围,覆盖城乡全部公共空间。重点为城乡结合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干道沿线,重要桥梁周边,废弃工矿、丘陵荒坡等空旷地,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等,以及跨省、市域非法运输处置行为。垃圾类型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各类固废。
(二)治理内容
1.非正规堆放问题
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一类问题指: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体积在5000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固体废弃物、3吨以下的危险废物及500立方米以下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堆放时间小于6个月;二类问题指:垃圾体积大于一类问题规模或堆放时间超过6个月。全面开展立体排查,各类问题实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查处、及时销号,严防新增点位产生。
2.非法运输处置问题
未取得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隐患的各类违法行为。以源头非法出土、末端非法消纳、未经核准擅自运输为重点,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个人责任。
(三)具体机制
夯实属地防控责任。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内常态化防控、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等长效机制。一是组织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网格化管理。二是充分发挥信访投诉、数字城管、有奖举报平台等各类平台作用。
规范点位整治。应实施清单管理,明确问题、整改举措、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做到“一点一方案”,逐一整改。
建立溯源追责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非法运输处置问题应同步建立执法惩处机制,强化溯源取证,积极实施“一案三查”立案查处。
第八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第二十七条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工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出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及措施。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推广应用制度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应用推广政策,研究政府补贴和绿色审批,创新服务,加强监管,全面推广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的应用。
(五)激励制度
1.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
3.加强过程运输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
4.加强终端处置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消纳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
5.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排,违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部门职责分工
依据《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以外区域)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园区做好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分类处理、农村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汇总全市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产生量数据。
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做好市管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有关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复杂案件的办理,负责汇总全市城市工程渣土有关数据。
市房管中心负责指导各县区、园区做好有物业小区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小区装修垃圾存放点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推进建立装修垃圾提前预约、定时收运工作机制,负责汇总全市装修垃圾有关数据。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城区通行证办理;负责对未按规定时段、线路行使的车辆及超速、闯红灯、闯禁区、野蛮驾驶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年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流动执法,对公路超载超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规范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建筑垃圾非法跨界转移运输等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扬尘防治指导工作;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做好建筑垃圾中转和末端处置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非法跨界转移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市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主体单位,应积极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溯源、清理整治、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本次规划提出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及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促进建筑垃圾产、运、消、用的综合管理,促进资源化产品再利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规范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消纳企业的市场行为,提升各部门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监督管理水平。
完善巢湖市“智慧城管”,搭建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线交易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跟踪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建立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内包含多个不同功能的信息管理子系统,同时平台具有信息收集(建筑垃圾多源头信息汇总)、信息管理(建筑垃圾各类信息管理、维护和发布)、信息共享(建筑垃圾信息阅览与展示)等功能,使相关部门、从业企业、相关人员和车辆等能够根据不同的访问权限、等级了解到不同的信息,从而及时且准确地做出相应的行动,这些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建筑垃圾源头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减量调配信息系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应急处理预案
(一)规划目标及原则
建筑垃圾应急预案主要目标是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划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应急管理与战时动员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要求,设立建筑垃圾应急预案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预案工作。
2.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建筑垃圾应急预案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并总结年度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应急预案项目建设,在发生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并实施组织指挥。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台风应急预案
接到台风天气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防风加固。台风过后,对建筑垃圾设施损坏情况进行勘察,损坏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2)暴雨及洪水应急预案
接到暴雨及洪水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做好排涝和雨后环境卫生整治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设备、车辆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确保雨后准时到位。暴雨及洪水过后及时了解区域建筑垃圾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上报。
2.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1)交通事故污染应急预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10~15分钟内),积极参与救援,第一时间报警、呼叫救护、协助保持现场、维护秩序等;另一方面迅速了解、判断事故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道路污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报告,要求进入应急处理状态。清除污染时,要在道路前防100m处放置警示牌,提示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环卫工人穿戴反光服,并设置警示灯,迅速开展污染清除作业,恢复道路原貌后再撤离现场。
(2)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应急预案
开展建筑垃圾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若遇建筑垃圾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积极组织伤员救治,控制事态加剧发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并加强人员抚恤和社会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3)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前端建筑垃圾分类,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台账记录,从源头上避免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若有人员伤亡,首先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范围扩延或爆炸程度加剧;事态无法控制或进一步恶化或有连锁事故发生的苗头,应立即通知消防队,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纠正措施。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遇到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在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理各个环节,加强建筑垃圾设施防疫消毒工作,坚决切断建筑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1)加强一线岗位防疫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工作人员进出档案制度,做好出入控制和体温检测,并配备足量防疫防护装备,确保一线作业安全有序。
(2)全面消毒环卫基础设施,重点加强中转站、转运站等建筑垃圾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检查,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有地漏、吊挂等现象,确保防范疫情在建筑垃圾处置环节出现问题。
(4)对疫情控制区域产生建筑垃圾,以属地为区分,进行专车运输,指定专人驾驶,配置消毒用具,从出车、收运、卸料等环节均实施消毒。
第九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规划目标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重点
(一)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1.强化规划保障。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2.优化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
(二)大力推进分类利用
加快推进分类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质量管控
1.建构产品质量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2.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竞争力。
3.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产业支持策略
(一)积极拓宽应用领域
1.全面拓展应用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二)做好各方协同推广
1.明确项目的各方主体责任。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
2.明确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任。
(三)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1.严格制度执行。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2.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评优力度。对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持续强化科技创新
1.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
2.支持创新发展。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
3.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优化市场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
2.加大产业培育力度。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3.助推“无废城市”建设。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
2.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安徽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
3.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十章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总目标
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应确保不引起水、气和噪声的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在建设前应进行水、气、声等的本底测定,运营后应进行相应的定期污染监视。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2.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三)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四)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宕渣砾料代替。
(二)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三)借土应做到零堆放。
(四)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五)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第三十六条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应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施工单位应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他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0米,省、市、县重点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市政公用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在15天及以内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
8.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10.在48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应进行围挡、遮盖等。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米以上的应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1.运输企业陆上运输工程泥浆时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时应采用密闭分隔仓;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厘米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1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施工工地,应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应保持场内干净、整洁。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13.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等降尘措施,不应采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14.工程完工30日内,应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应加强排风,风垦、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水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
(二)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三)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标准要求。
(四)资源化利用厂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六)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2.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应立即疏导。
3.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所有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应进入截污管道,外排废水应执行纳管标准。
(七)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并应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建设、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三)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三)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五)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六)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七)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第三十九条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四)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五)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应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六)应做好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七)应建设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工作。
(八)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十一)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 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十二)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
(十三)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十四)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十五)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十六)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