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1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近期目标(2024~2025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水平,建立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对现状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评估及优化,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处理工艺经济可行、处理设施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国内领先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5日
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宿州市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特编制《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以资源化为导向,按照国家、安徽省对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最新要求,全面构建环境友好、韧性安全、绿色低碳、智慧科学的全生命周期环境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分类收集、促进源头减量、健全收运体系、提高处理能力、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一)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0.《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
1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1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15.《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2.《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4月;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4.《“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
5.《“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
6.《“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号;
7.)《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8.《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督函〔2024〕185号。
(三)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5.《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T 51322-2018);
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7.《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9.《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 1210-2022);
10.《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11.《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2.《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四条规划原则
(一)全面调研,深入分析
编制前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二)目标导向,补齐短板
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四)全程谋划,推进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五)强化衔接,充分论证
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 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 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六)系统推进,绿色低碳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五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面积约213.90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2035年。近期规划至2025年,远期规划至2035年,与《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期限保持一致。规划基期年为2023年。
第七条分类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规划目标
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着力建设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建立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模式,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
第九条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2024~2025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水平,建立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对现状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评估及优化,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处理工艺经济可行、处理设施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国内领先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远期目标(2026~2035年):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使宿州市辖区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密闭化运输率、综合利用率、安全处置率等指标得到全面提升。
第十条指标体系
指标说明:
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指标解释: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与施工现场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m?)=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t)÷施工现场面积(万 m?)
2.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指标解释:建成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与施工现场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m?)=建成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t)÷施工现场面积(万 m?)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利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总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100%。
4.建筑垃圾收运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辆收运且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总量与建筑垃圾申报处置核准总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收运总量基于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来计算。收运建筑垃圾总量及申报处置核准总量范围均为统计周期内完成处置的项目。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收运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辆收运且规范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建筑垃圾总量×100%。
5.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的数量与全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接入监控平台运输车数量÷全部运输车数量×100%。
6.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按规定要求安装的视频监控接入省建筑垃圾系统的工程项目数量与应安装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的比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安装监控。
计算方法: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接入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安装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100%。
7.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已将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接入建筑垃圾系统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数量与所有实际运行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数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场所数量以省建筑垃圾系统入库数量为基准。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接入视频监控的消纳场所数量÷实际运行消纳场所数量×100%。
第三章 规模预测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四章 源头减量规划和分类管理规划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根据本规划制定的指标体系,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如下:
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到2025年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近期目标);
2.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到2025年不高于200吨/万平方米(近期目标);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实施绿色设计
1.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
2.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1.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2.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3.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4.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5.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6.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7.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8.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四)实施分类减量
1.拆除垃圾源头减量
(1)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拆除这一思路的提出为建筑物拆除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它不仅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还能为建筑物的拆解、材料的回收运输等制造新的商机。
(2)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科学地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和适当的方法选择正确的旧建筑处理方案。不仅能节约资源,也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量。
(3)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通过分离拆解或者分类别拆解,或采取建筑物的选择性拆解或者解构拆解,可有效的提高旧建材的再生利用率
2.装修垃圾源头减量
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3.工程垃圾源头减量
(1)优先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质上,不仅无毒害、无污染,而且不损害人体健康;在生产原料上,大量使用固体废弃物,节约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釆用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技术和无污染的生产工艺;而且在今后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复使用。
(2)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结构相比,装配式结构有利于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小建材的损耗、避免各种建材构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产生废料,减少了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量。
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源头减量
区域土方调配: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如该片区内土方调配无法平衡的则进一步在其他片区进行土方协调平衡,实现区域调配,处置能力共享。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一)环境保护要求
1.减少废弃物产生: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通过精确计算材料用量,避免过度使用,减少建筑废弃物的生成。
2.合理分类与存放: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不同性质的垃圾相互污染。对于可回收和可利用的材料,应单独存放,以便于后续的回收利用工作。
3.控制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如洒水装置、挡风墙等,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同时,对于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确保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4.减少噪声和振动: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和工艺,确保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在噪声敏感区域,应采取降噪措施,如设置隔音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
5.控制污水排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污水排放,确保施工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雨水收集和利用,减少对自然水源的依赖。
6.建立监测与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对施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环境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应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禁止凌空随意抛撒,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施工现场道路应使用不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铺设,并定期洒水清扫,防止道路扬尘。
2.加强物料管理:对于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应存放在库内或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扬尘。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装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3.推广使用环保建材: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低的涂料、无甲醛的板材等环保建材,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大气污染。
4.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减少建筑垃圾源头的大气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设备选择与管理
(1)优先选用低噪声级的设备机械,例如低噪音挖掘机、电锯等,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
(2)对于产生高声级的设备,应设法安装隔声装置,并建立封闭的操作棚,以减少噪声的扩散;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降低因设备老化或故障产生的噪声。
2.施工时间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推土机、挖掘机等高噪声设备在夜间 22:00 至凌晨 6:00 施工,特别是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区域内;
(2)昼间施工应避免在午休时间使用大型机械,如果特殊需求,必须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作业,应事先填写申请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3.施工方法优化
(1)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代替水泥搅拌站,减少现场搅拌产生的噪声。
(2)在建筑垃圾收集阶段,设置合理的垃圾分类分区,减少垃圾运输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距离和频率;
(3)选择低噪音、低振动的运输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4.施工场地布置
(1)将设备尽量放在建筑工地的中心,以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机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简易隔声屏障,阻断声音的传播,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人为噪声控制
(1)倡导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静。
(四)水环境污染防治
1.源头控制
(1)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在项目规划初期,应合理规划施工区域的选择,尽量远离水源地、水体和水生态保护区,以减少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
(2)监督材料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确保材料储存区合理,防止材料暴露在雨水中,避免水中的有害物质溶解和扩散。
(3)控制建筑垃圾产生:采取垃圾分类、封装和及时清运等措施,防止建筑垃圾进入水体。
2.施工过程管控
(1)管理施工排水口: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排出的废水经过必要的净化处理后,再排放至外部水体或污水处理站。
(2)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和泥浆进入水体。例如,可以使用护坡、挡土墙等结构来阻挡土壤和泥浆的流动。
(3)设置车辆冲洗池: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不具备条件设置冲洗池的施工现场,应派专人冲洗车辆并将废水收集至污水池。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四条收运流程
运输单位需要收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在运输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倾倒至已获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批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分类收集要求
(一)装修垃圾
1.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2.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3.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有害垃圾应按相应处理要求收集处理,严禁混放。
4.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5.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二)拆除垃圾
1.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
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3.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5.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三)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可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四)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1.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3.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
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第十六条分类运输要求
根据宿州市的实际情况,建筑垃圾采用“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模式,使宿州市的建筑垃圾能及时的收集、运输、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一)运输车辆要求
宿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如下表所示,
表3建筑垃圾运输方式一览表
(二)运输路线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一般采用建筑垃圾收集点——次要道路/主要道路——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路线,运输路线需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收运路线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起始点宜位于工地或停车场附近;
2.收运路线的选择应尽可能紧凑,避免重复或断续;
3.收运路线应能平衡工作量,使每个作业阶段、每条线路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大致相等;
4.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如学校、医院;
5.收运路线应避免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6.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城区,尽量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收运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等级、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城区《通行证》。收运车辆通过加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装置接入“集运系统”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七条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一)建设布局
1.建筑工地
每个新建公用区域的临时收集点可在工地临时设置。用地面积需在30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并硬质化,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装袋捆扎,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定期联系清运公司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置。
2.城市住宅小区
城市管理区内的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点位布局合理、方便居民群众、交通运输便捷”的原则设置集中投放点。在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居民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问题。
3.其他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店铺等可不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产生的装修垃圾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
(二)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应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
2.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玻璃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点
3.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点。不应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园林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与装修垃圾混合投放。
4.投放人在完成装修垃圾投放时,应保持投放点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投放点的设置,包括且不限于选址、建造及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十八条乡镇建筑垃圾收运处理
在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提倡镇、村积极探索就地就近消化处置方式,通过因形就势打造生态景观、用于村内道路及农房建设底料、洼地及塌陷地填垫等进行消纳;无法利用的,应装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暂存点,由村收集、镇转运、县区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