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
导读: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要求各县区及时评估“备而未建”储能项目的建设条件,备案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其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同时,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24〕816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了促进储能项目建设,丰富储能运营方式、发挥储能调节作用、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储能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地位,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储能项目布局。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在新能源富集地区、负荷中心地区、接入条件较好地区合理划定推荐区域,县区备案部门根据储能项目规划布局指引,指导优化储能项目备案选址。
二、优化储能项目管理。各县区及时评估“备而未建”储能项目的建设条件,备案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其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定期清理备案文件失效、接入意见逾期的项目,为增量项目释放电网接入资源。
三、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增量新能源项目应在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配置工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核实储能配置规模后予以并网;2022年1月1日后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不予调用。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四、提升容量租赁比例。鼓励储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在提高系统效率、降低成本方面推动新技术创新及应用。支持时长超过4小时及以上的大容量(功率×时长)、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五、完善电力市场机制。现货市场连续运营前,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收益,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支持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六、完善储能结算机制。独立储能损耗电量承担输配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电量对应的下网电量不承担上述费用。下网无功电量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前,上下网电量执行火电基准电价;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上下网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
七、落实储能生产安全责任。有关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和储能电站所在县区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储能电站安全运行责任主体,树牢安全意识,各县区要加强对储能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通知细化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及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沟通,以确保自治区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挥有力支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