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邯郸市永年区哼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9日,根据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三季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邯郸市生态环境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永年区哼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鲁P8WK50、苏A80Y2A、冀D7K659等多辆机动车出具的OBD检测数据中VIN码均为20BDC544R7253236K,CALID码均为311GK6493720853(网红码),CVN码均为61AE45C7,涉嫌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使用OBD模拟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03启示意义
近年来,移动源污染特别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部分机动车检测检验公司为降低检测检验成本、加快检测检验进度、谋取私利,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严重危害大气环境质量。通过开展移动源“百日攻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及河北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使用OBD模拟作弊器等违法手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恶意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二、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二季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问题线索。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公司在对冀DY6192、冀D0x983机动车检测时,因该公司检测设备扭力传感器工作异常,导致功率扫描完成后升到100%点采样过程扭力异常,造成在检测过程数据异常;在对冀DZ6598、冀DQ09T5检测时,因车辆抖动导致转速表位置发生变化、松动,转速取值时,造成检测时发动机转速异常。上述情况证实,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邯郸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整。
03启示意义
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必须第一时间接收、研判并进行现场核查。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固定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从而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力,杜绝企业存在违法排污的侥幸心理。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有效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三、邯郸市车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根据《关于开展移动源执法帮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邯郸市车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系统数据、平台检测报告、视频影像,发现该公司在对皖BY1S11、冀DX3237进行检验时,自由加速不透光检测过程曲线只出现了两次峰值。按国家及本省检验规定,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验时,最少需要加速三次,车辆检测的自由加速不透光检测过程曲线至少需要三次峰值。此外,对冀DT2W33、冀DX3237、冀D1F009进行自由加速不透光检测时,检测过程曲线存在未达到额定转数的问题;该对鲁H16Y36、冀DG2106、冀DQ7066等车辆采用双怠速检测法进行检验时,怠速采样阶段转速异常。上述情况证实,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邯郸市车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整。
03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评判机动车是否能达标上路的“总关口”,本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共同守护蓝天白云。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人为制造容易“过检”宣传效应,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后悔莫及。案例具有广泛警示教育意义,提醒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根据《关于开展移动源执法帮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平县平固店镇南王封村北的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建材厂原料棚内有一台国2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正在进行上料作业,该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号为:2-3DN69909,虽然已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但该装载机尾气排放口与污染控制装置进气口连接处断开,致使污染控制装置闲置不能正常运行。该公司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02查处情况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实施行政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
03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移动源污染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帮扶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问题,为企业和工地管理敲响警钟,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