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应急规〔2024〕3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等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修改为《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修订了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苏应急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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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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