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9月1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附件:公开征求对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联系电话:010-68205196
传 真:010-6602328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6年8月11日
以下为附件内容: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
退出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部署,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更加注重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更加注重部门联动和落实地方责任,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基础上,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建立法治化、市场化产能退出机制,争取到2020年再退出一批产能,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产能退出是指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四)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五)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达不到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产能,实施连续按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七)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八)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
三、政策措施
(九)加大资金支持。统筹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节能技改资金、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等)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差别电价收费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渠道,对产能退出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化解债务等予以支持。
(十)落实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能源资源价格。
(十一)实施差别信贷。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未按期退出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从融资方面督促企业尽快退出产能。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
(十二)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等作用,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十三)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
强化环保执法,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十五)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权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进出口业务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四、组织实施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
(十七)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联合节能、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节能、环保、质检、安监部门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同级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计入当年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将上年度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安监总局。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十九)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要在网站公告年度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节能、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已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