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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4-10-11

 
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沿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各部门,华北督察局,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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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海排污口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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