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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4-09-27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4〕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持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让企业“少跑一次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现行审批管理权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入河排污口设置两个事项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审批的。两个事项不在同一个单位审批的,不适用于本联动审批实施范围。
 
  三、审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批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河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开展联动审批工作。
 
  (二)企业自愿。联动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申请单位有联动审批意愿的,需填写申请书启动联动审批程序;申请单位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审批申请。
 
  (三)惠企高效。优化联动审批工作流程,集成办理两个审批事项,结合实际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保证两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内部办理程序的最大优化协同。
 
  四、办理程序
 
  联动审批办理流程与两个事项单独办理流程总体一致,主要是对内部工作流程进行简化优化,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申请环节。申请单位事先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联动审批申请书》),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分别准备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审批部门,并确保两项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性。申请单位采用线上方式提起申请的,应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两个事项审批申请材料,可在任一事项申请材料中同时提交《联动审批申请书》。
 
  (二)受理环节。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一次性接收,并按要求分别开展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单位补正后受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查环节。受理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对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开展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容要求。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一次性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等,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
 
  (四)审批环节。符合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单位分别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决定文书及环评批复;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业务的时限,按照各自的审批时限执行。
 
  (五)公示环节。审批涉及公示公告的,分别按照两个事项原有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公示公告。

       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附件:1.联动审批流程图
 
  2.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
 
《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有效防控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两个审批事项是法定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关联密切,可能存在申请单位同时提起两个许可申请的情形,审批部门在审批两个许可事项时,存在优化内部流程、协同联动办理的空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提出,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衔接联动,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举措。
 
  今年年初,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了《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历经调研座谈、文本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送审报批七个阶段,近日,《工作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范围、审批原则、办理程序四部分内容。
 
  (一)总体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让企业“少跑一次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二是根据现行审批管理权限,两个事项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审批。
 
  (三)审批原则
 
  联动审批主要秉承依法依规、企业自愿、惠企高效三项原则。
 
  (四)办理程序
 
  联动审批办理流程对两个审批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到公示环节的内部工作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同时,结合实际绘制了《联动审批流程图》,确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的样式,便于申请单位根据需要提起联动审批申请。
 
  三、主要特点
 
  《工作方案》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审批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河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联动审批工作。二是坚持企业自愿。联动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申请单位有联动审批意愿的,需填写申请书启动联动审批程序;申请单位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提出审批申请。三是坚持惠企高效。优化联动审批工作流程,集成办理两个审批事项,结合实际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保证两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内部办理程序的最大优化协同。
 
专家解读丨《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李玲玲对《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具体如下。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明确要求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两个法定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但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却又密切关联,两个事项都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审批手续,且两个事项的审批流程总体一致,存在协同联动审批、集成办理的空间。
 
  为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协同管理新路径,优化联动审批办理流程,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实施范围合理、审批流程简化优化,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统筹兼顾不同地区审批差异。我省市级、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权限分布在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审批情况存在差异。为提高实施可操作性,《工作方案》对联动审批的实施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入河排污口设置两个事项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审批的适用于联动审批办理;两个事项不在同一个单位审批的,不适用于联动审批实施范围。
 
  二是最大程度优化联动办理流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流程都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办理流程总体一致。为确保惠企高效,《工作方案》提出,申请单位可在申请环节一次性提交两个事项的审批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可在受理环节一次性接收审批申请材料并在审查环节结合实际一次性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等,在多个环节优化联动审批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
 
  三是注重提升企业获得感。《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绘制了《联动审批流程图》,便于企业一目了然明晰联动审批具体办理流程;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确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的样式,便于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快速提起联动审批申请,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强化办理流程并联合一,推动开展联合现场踏勘、联合评审论证等,大幅压减审批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可以预见,《工作方案》的发布,将为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联动、“二合一”集成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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