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导读:《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近日发布,共分为三大部分十九条,包括财政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措施、产业支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柱支撑作用,湘潭市财政出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
《措施》总共分为三大部分十九条,包括财政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措施、产业支持措施。
据悉,政策出台后,将按属地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台本领域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原文如下↓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柱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财政支持措施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对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树立鲜明导向,加大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储能、充电桩、低效用地再开发等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完善地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效用地再开发等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资金。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订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绿色低碳产品采购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过程中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3.加强碳账户信息化建设。建设气候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搭建集气候投融资项目信息、工业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对企业碳排放总量及趋势、碳排放强度及趋势、企业能效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综合形成企业碳账户。
4.支持开展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绿色低碳发展需求,依据相关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单个产品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
二、金融支持措施
5.用好风险补偿机制。全面启动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用好省、市两级组建的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入库项目获得的气候投融资贷款在满足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纳入市本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范畴,给予风险补偿,与其他风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和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加大对绿色低碳项目信贷投放,稳步提高绿色贷款支持的企业户数及贷款金额。鼓励金融机构采用提前审批、循环贷款等方式,大幅增加无还本续贷。拓宽环境权益市场化融资渠道,有效盘活企业 环境权益资产。
6.实施贷款贴息。对气候投融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纳入湘潭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获得贷款的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贷款第一年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20%对贷款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贷款第一年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的2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
7.强化担保增信作用。充分发挥市属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助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对经市区两级审核的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新增担保业务,原则上担保费率不超过1%。
8.加强产业基金引导。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资金。充分用好湘潭低碳气候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引导作用。
9.评选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评选,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产品创新及推广,对获得气候友好型称号的金融机构,单个金融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15万元以内。
10.评选气候友好型企业。开展湘潭市气候友好型企业评选,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工作,对获得气候友好型称号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产业支持措施
11.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循环利用。对个人消费者报废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或节能型燃油乘用车,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套财政补贴资金。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投资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2. 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绿色低碳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家、3万元/家奖补(至 2025年)。加大对国、省科创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批建设的国、省级科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家、10万元/家支持。推动绿色低碳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按不超过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推进企业技改提质、绿改转型。对通过国、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级10万元/家、省级5万元 /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力支持企业绿色化技术改造,全面推动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依法依规加快“散乱污”企业整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升工业生产过程管理水平,推动减污减排和超低排放,加快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循环利用。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智能化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 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业节能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补助。
14.鼓励绿色示范创建。全面推动钢铁生产节能减排,推进清洁运输、高炉余热回收利用、钢渣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产业链上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分层级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鼓励货运车辆节能减排。在市城区范围内,自2024年起, 被交通运输部确认为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新增),当年度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直单位已安排奖励的不予重复)。对于道路货运规上企业新增国六及以上标准燃油货车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货车的(不含挂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重量在30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1.5万元,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75 万元/辆;核定载重量10吨-30吨(不含)的,每辆车补助1万元,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5万元/辆。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对于道路货运规上企业新增新能源车 (不含天燃气车、不含挂车)另给予1.5万元/辆奖励,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75万元/辆。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对于新增道路货运规上企业,入规前车辆不足 50台,通过购车达到50台车辆的,在确认为入规企业前一年度新增车辆参照前项奖励执行。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本项奖励按自然年度结算,财政每年安排总额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补贴的申请以新购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时间为顺序,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之后不再进行补贴。
16.积极推动“公转铁”。鼓励全市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不含军事运输)托运人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出市,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自2024年起,对铁路运单托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自2022年以来湘潭市内无铁路发运量) 通过湘潭市内铁路发送货物且年度累计发运量达1.2万吨(含) 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上年铁路发运量超1.2万吨(含),且本年度增量达20%(含)以上、40%(含)以上、6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和12万元。本项奖励按自然年度结算,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如测算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元,则按以上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如测算额度超过100万元,则各项补助标准同比例压减至年度奖励总额100万元后,计算实际补助额度。
17.支持绿色建造发展。鼓励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装配式装修推广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18.支持绿色工艺发展。以整车企业为依托,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引导企业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产品设计、制造、包装、物流、使用和报废回收的全生命周期。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推动企业采用减量化、无害化的高效清洁工艺技术。建设热处理中心、集中喷涂中心、电镀处理中心等绿色共享工厂,降低企业委外表面处理成本。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培育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企业。
19.支持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支持加强土地利用,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助推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建设。落实低效用地分类处置政策要求,支持鼓励企业自愿退出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社会主体投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
本政策出台后,按属地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台本领域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本政策试行两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