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导读:《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有效期将延长至2029年7月31日,被评为节水型(包括节约用水示范、节水标杆)用水户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上海市水务局近日发布通知,表示将延长《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据悉,该文件主要用于上海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
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
(一)被评为节水型(包括节约用水示范、节水标杆)用水户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二)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三)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二)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开展节水载体建设、未开展节水技改工作、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等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增加或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增加或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文件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