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17年9月6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在京举办了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国际研讨会。会议旨在学习借鉴欧美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经验,助力中国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来自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环保厅、广东省环保厅、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丹麦环境和食品部环保署的代表和专家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邀请到了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前任执行长官Catherine Witherspoon女士,并就美国大气排污许可发展历程和案例进行了介绍。美国大气排污许可制度从加州1947年首次提出以来,由于发展初期各州污染管理能力良莠不齐、排放标准的规定不统一,存在着空气污染严重和管理方法不科学的突出矛盾。1977年《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修订后,联邦政府对排污许可进行了统一管理,国家逐步制定了细化的管理要求。到了90年代,以运营许可证法令(Title V Permit)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体系。美国在大气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精力,以加州为例,南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负责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2017年的员工数量达825名,其中130人负责审核,230负责执法,共管理418,000家企业,已发放25,000个许可证,年发放量为1万件。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负责执法工作,对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惩罚十分严厉。Catherine指出,在制度实行初期需要采取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达到警示的效果,以建立合规的行为秩序。
尽管排污许可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已经相对成熟,但美国仍存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不理想、复杂污染源归属界定困难和排污许可申领工作效率偏低等问题。
会议还邀请到了丹麦环境和食品部环保署Hanne Holst Linulf女士,介绍了丹麦及欧盟排污许可管理历程和经验。与美国的水、大气等单一要素排污管理不同,欧盟与中国类似,采用的是综合排污许可管理方式。她指出,丹麦从19世纪90年代就考虑到了环保问题;在20世纪初即基于工业污染压力有了排污许可管理需求,但还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到1974年丹麦国家层面首次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法规,规定所有排污活动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源也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991年要求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并公布污染物减排量;1999年,丹麦根据欧盟要求对排污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以适用于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工业排放指令;2005年,欧盟统一出台了排污许可达标标准;2012年开始,丹麦开始遵循欧盟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佳可行技术,同时需要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Hanne表示,欧盟的目标是使排污许可系统统一化、领域精细化、程序简洁化。
除了对欧美经验的探讨,中方的代表也介绍了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基本思路、制度设计、地方实践以及火电、钢铁等行业的改革经验。各方代表就排污权交易、可行技术、自行监测、排污台账、证后监管以及第三方服务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到全面推进、深入开展的时期,应该基于自身特点,广泛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总结得失和突破难点,创造性地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政策工具,不断将改革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