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22〕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冀环排污权〔2024〕6号)等有关规定,在各排污单位确认排污权动态更新数据基础上,我厅核算了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正式来函或邮件反馈。
联系人:苗建格 0311-878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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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6日
附件|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