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环保评〔2024〕1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评领域专家管理,提升专家评审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决策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24〕2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4〕160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专家管理要求,优化专家行业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按照全覆盖的原则,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专家参与辅助决策存在的问题,并按相关规定实施清理整顿;完善环评专家库,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专家参与环评管理决策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2021年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由专家参与评审、审查、论证和咨询等辅助决策事项。
(二)整治重点
1.针对评审专家,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1)在工作中因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通过评估或者审批;
(2)专业能力不足,本人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审批、复核等监督管理中被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多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被记入“限期整改名单”或省级信用不良人员名单;
(3)违反纪律要求,未落实回避制度,违反廉洁规定或者保密规定;
(4)其他不符合专家管理要求情形。
2.针对专家库系统应用等监督管理,重点对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整治以下情形:
(1)专家库3 年及以上未动态调整,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家未予以移出专家库等处理;
(2)对开展评估(评审)的环评文件,未按规定从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
(3)参与评估(评审)后,未督促专家按规定上传《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4)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情形。
三、任务安排
(一)第一阶段
各地认真学习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环评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第二阶段
各地于7月15日前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范围,结合本级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的入库条件和出库情形,全面排查本级专家库内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全面排查专家库系统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建立完善本级环评专家库。
(三)第三阶段
各地对第二阶段全面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实施移出专家库、通报、退回专家费等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专家库系统应用存在不足的,提出整改举措、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于8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1、2。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部署。环评领域专家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环评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对第二阶段全面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同步开展清理整顿,确保按时完成工作。5月25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送至省厅环评处邮箱,省厅将不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教育引导,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提高环评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专家正面引导和宣传,鼓励专家公平公正履职,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三)及时沟通协调。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主动协调解决或上报处理,切忌拖延、瞒报,造成工作被动。同时,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好的做法经验、完善建议以及其他意见也请及时反馈省厅(联系人:吴庆华,电话:0591-88367027)。
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专家
2.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专家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