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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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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鲁公通〔2024〕33号
 
  各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实施之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我省。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加强宣传引导和提示告知。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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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放标准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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