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
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环大气字〔202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梅河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污染源现状调查。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尤其是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内涉及有机化工、石油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装饰涂料、油库油站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逐一核实企业生产工艺、排污环节、排污量、收集处置率、达标率、设施运转情况等,更新挥发性有机物基础台账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台账,建立涉VOCs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名录。
(二)加大VOCs综合整治力度。各地要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有关要求,倒排时间表,下达任务书,按季度明确整治内容、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早开工、早完成、早见效。
(三)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在积极治理的同时,要持续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加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环节的监管。对企业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规范稳定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要责令限产整顿;对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以及露天喷涂作业,或无VOCs污防防治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汽修企业和家具制造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转不正常,监测不达标的要责令整改;对恶意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二、严格时间节点
(一)各地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辖区内涉VOCs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名录加盖公章后报我厅。
(二)各地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基础台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台账、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清单和治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我厅。
三、明确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其作为推进臭氧污染防治的具体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深刻认清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有利于推动解决夏季臭氧污染治理难题,有利于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厅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夏季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加强对相关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实施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企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治理完成时限,加快推进组织实施,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逾期不能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改。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