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夏季临近,臭氧污染问题突出,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效果直接影响空气质量。环境工程实践表明,吸附法是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适用于VOCs排放量小的企业),而最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常应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VOCs治理,在VOCs废气治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使用活性炭设施过程中,存在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使用劣质炭等问题,导致部分吸附装置无法发挥应有效果,甚至形同虚设。
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见下表:
为帮扶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推进全县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持续减排,有效降低臭氧污染危害,现提出以下重点工作要求:
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落实:
一、严格源头管控
企业原辅材料使用应严格落实VOCs含量限值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满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原材料。采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GB 33372-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 24409-2020)、《油墨产品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GB 38507-2020)中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材料,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和排放。
二、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各企业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应收尽收”。
三、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各企业要对现有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废气收集系统治理。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
四、强化油品管控
加油站、储油库要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要求,确保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相关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尽量避开日间高温时段汽油装卸作业。加油站要积极出台夏秋季晚18时至次日8时加油优惠鼓励政策,并在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告,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分流白天加油车辆,进一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