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的要求
1.制定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2.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3.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4. 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的内容
1.污染物排放监测
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
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3.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自行监测的指标
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a)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b)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c)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自行监测的频次
a) 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
1)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b)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