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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4-04-02


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项小组关于开展山东省“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专班),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大力推进山东省“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2〕130号)相关要求,现将山东省“无废细胞”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深入践行“无废”理念,倡导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培育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高质量省级“无废细胞”,总结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提升全省“无废城市”建设水平。
 
  二、建设对象
 
  包括“无废工厂”“无废园区”“无废乡镇(街道)”“无废社区(村庄)”“无废商场”“无废饭店”“无废学校”“无废医院”“无废机关”“无废景区”等10类。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废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省级“无废细胞”具体评价指南,各市结合区域实际,指导建设单位对照指南,建设省级“无废细胞”。对于建设成效特别突出,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单位,评选为省级优质“无废细胞”。
 
  三、评价程序
 
  省级“无废细胞”评价流程为县级初评、市级评价和省级认定。暂无省级评价指南的“无废细胞”建设类型,各市可自行组织制定评价指南,报省无废办备
 
  (一)县级评价。申报单位根据建设成效,每年2月底前(2024年在5月底前)提交“无废细胞”评价申报表(附件1)、“无废细胞”建设承诺书(附件2),以及评价指南中要求的评分表和支撑材料至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2024年在6月15日前)完成初步评价,并将通过初步评价的“无废细胞”名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报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专班)。
 
  (二)市级评价。各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专班),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束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评价赋分情况,按推荐顺序形成省级“无废细胞”推荐名单,于每年4月底前(2024年在7月底前)报送至省无废办。
 
  (三)省级认定。省无废办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无废细胞”。对特色亮点突出、引领带动作用强的,推选为省级优质“无废细胞”。省无废办负责公布省级“无废细胞”名单和省级优质“无废细胞”名单。
 
  (四)动态管理。“无废细胞”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认定标准问题的,将予以撤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废细胞”建设是“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无废细胞”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部署,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无废细胞”的建设、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应将“无废细胞”建设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倾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认定为省级“无废细胞”的单位,在项目审批、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市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做好“无废细胞”建设宣传工作,提升群众参与度和获得感。及时发掘“无废细胞”建设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发挥省级优质“无废细胞”的带动和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无废细胞”,各市、县(市、区)每年对照评价指南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示、约谈和限期整改,确保建设质量只升不降。各市于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省无废办。
 
  附件:1.“无废细胞”建设评价申报表
 
  2.“无废细胞”申报单位承诺书
 
  3.“无废细胞”建设职责分工表
 
  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项小组
 
  2024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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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废城市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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