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5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项目与频次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0执行。
7.3.3废水排放监测
7.3.3.1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监测点位、项目与频次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1执行。
7.3.3.2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监测项目与频次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2执行。
7.4采样和测定方法
7.4.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HJ/T212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4.2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733、HJ/T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7.4.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1.2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装置或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a)生产装置或设施
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时间、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参见附录E中表E.1、E.2。
b)公用单元
记录储罐、装载、火炬、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信息,参见附录E中表E.3~表E.6。
c)全厂运行情况
包括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记录与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内容,参见附录E中表E.7~表E.10。
8.1.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见附录E中表E.11~表E.22。
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动静密封点、装卸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见附录E中表E.23。
c)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三部分,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具见附录E中表E.24。
d)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
8.1.4自行监测
a)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见附录E中表E.25~表E.29。
b)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8.1.5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a)6.2.2和6.3.2中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雨水外排情况等。
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见附录E中表E.30。
c)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见附录E中表E.31。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整合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执行报告的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8.2.2报告频次
8.2.2.1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半年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半年执行报告,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的一月至六月,并于每年的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下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上报上半年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2.3月/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半年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或当季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3报告内容
8.2.3.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情况;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j)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件附图要求。
具体内容参见附录F。
8.2.3.2月度、季度及半年执行报告
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a)、c)~f)部分。
月度、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c)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情况说明等。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和废水所有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按直排核算排放量。
采用手工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执法监测或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监测数据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要求。
9.2废气
9.2.1有组织排放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采用公式(18)计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
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按9.1第四款“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或流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b)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采用公式(19)计算实际排放量。
9.2.2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可参考环办〔2015〕104号文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并核算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环境保护部发布新的核算方法后,从其规定。
9.2.3火炬排放污染物量
火炬焚烧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量,采用公式(21)计算。
9.3废水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公式(22)计算。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废气
10.2.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各有组织排放口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5.2.2.1要求。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剔除异常值)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即视为合规。对于污染物项目应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即视为不合规。小时浓度均值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手工监测,监测结果不超过许可排放限值,即视为合规。
10.2.1.2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包括计划内的催化裂化装置、焚烧炉、锅炉启停时段。
a)催化裂化装置
计划内启动和停机时段150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b)焚烧炉
计划内启动和停机阶段4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c)锅炉
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0.2.2排放量合规判定
a)有组织排放源
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即视为合规。有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b)无组织排放源
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性有机物年实际排放量分别不超过其年许可排放量,即视为合规。
10.2.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源满足本标准第6.2.2.3部分“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即视为合规。
10.3废水
10.3.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10.3.1.1执法监测
按照HJ/T91监测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在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b)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手工监测,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10.3.2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所有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即视为合规。
10.4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