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45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3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7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