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固体废物省内转移需要备案吗内容:请问一下固体危险废物HW31(900-052-31)省内跨地市转移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备吗?
答复内容:
你好,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原《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正式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审批。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依法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现行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