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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4-03-01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你市《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5号),山东合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韵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位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一般控制区,根据《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上述企业煅烧炉、焙烧炉外排废气执行基准氧含量15%,折算浓度应满足:煅烧炉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50mg/m3,焙烧炉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同时,根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上述企业煅烧炉、焙烧炉外排废气实测浓度还应执行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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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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