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的请示》(惠市环报〔2024〕17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关于减排量计算“遵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有关VOCs排放量和减排量核算的原则”的要求,我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存储、分装(配送)企业应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核算VOCs排放量,基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982-2018)进一步细化具体源项VOCs产污系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HJ 853-2017、HJ 982-2018相关产污系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