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9日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省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补偿断面的确定,以国控断面和跨设区市界省控断面为主;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以国家和我省下达的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为准。省另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新安江流域、长江流域、大别山区、沱湖流域等已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不重复纳入。今后单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自动退出本补偿断面范围。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和使用按《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补偿断面分为两类,补偿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第一类为纵向补偿断面,即非跨设区市界国控断面,由责任市与省财政进行补偿,其中,河流、湖库等分属2个以上责任市的断面,补偿金额由责任市平均分配。第二类为横向补偿断面,即跨设区市界国、省控断面,由上、下游市进行补偿。
第六条 补偿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七条 根据补偿断面级别、属性及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纵向补偿断面实行月度补偿和年度奖励相结合的核算方法,横向补偿断面实行年度核算方法。pH、溶解氧导致的月度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通过本底判定的补偿断面,扣除自然因素影响。
第八条 纵向补偿断面根据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补偿金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
(一)生态补偿金。
水质目标为Ⅱ类断面: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由省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25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市;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Ⅱ类时,由省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缴时,以每个断面50万元的标准,对责任市进行奖励。
水质目标为Ⅲ类断面: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及以上的,由省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25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市;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时,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数100万,确定年度奖励金金额。由省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给予责任市年度奖励金。
某断面年度奖励金计算公式如下:
水质目标为Ⅳ类及以下断面:当月度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由省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50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市。
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类别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不予发放当年月度生态补偿金。
(二)超标补偿金。
当月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恶化的,由责任市补偿省财政。超标补偿金额根据断面补偿因子超标情况按月进行求和计算。断面超标补偿因子共4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超标补偿金为4项因子指标超标补偿金之和。
超标补偿标准为:断面水质某个超标补偿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市补偿省财政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超标补偿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超标补偿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核算超标补偿金额时,当相邻的上游入境断面对应水质指标实测浓度值超出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项的实测浓度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生态补偿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第九条 横向补偿断面,包括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输水干线沿线跨界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常年年平均浓度值为基本限值,测算补偿指数,核算补偿资金。
补偿指数测算公式如下:
式中:P——跨界断面的补偿指数。
ki——指标权重系数,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指标权重系数均为0.25。
Ci——某项指标的当年年均浓度值。
Cio——某项指标的基本限值。国控断面取2021—2023年三年平均值、省控断面取2022—2023年两年平均值。指标均值高于断面水质目标限值的,取断面水质目标限值。
若P<0.80,下游市补偿上游市200万元;若0.80≤P<0.95,下游市补偿上游市100万元;若0.95≤P≤1.05,上下游市互不补偿;若1.05
第十条 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间,输水干线断面输水当月水质监测数据不参与生态补偿核算。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或人为干扰监测站点(断面)事件的,不予发放事件所在市当年生态补偿金,正常收缴超标补偿金。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遇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直接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月度补偿核算。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计算各补偿断面的补偿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复核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