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0 吨及以上、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②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③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投运满 3 年的,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照近 3 年年最大量确定;
投运满 1 年但不满 3 年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
未投运、投运不满 1 年或间歇产生危险废物周期大于 3 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中较大的危险废物核算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