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有关规定
产废、经营单位
应于每年3月31日前
完成上年度的固体废物申报及
本年度的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哪些单位需要申报?
怎么申报?
在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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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开展相关申报的单位
0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0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0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04.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
0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豁免管理单位
不同管理类别的单位管理要求
一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内容
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对于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相应减少。
二是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周期
在按年度申报的基础上,分别对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增加按月度和按季度申报的要求。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联网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推行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可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各类别的单位申报备案要求
0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一是于3月15日前完成2023年危险废物年度申报,并备案2024年度管理计划;
二是每月15日前须完成上一月度的月度申报;
三是通过省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
四是通过省固废系统建立危废产生台账、危废入库台账、危废出库台账等电子台账。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一是于3月15日前完成2023年危险废物年度申报,并备案2024年度管理计划;
二是每季度首月15日前需完成上一季度的季度申报;
三是鼓励参照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在系统生成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强化全流程管理。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一是于3月15日前完成2023年危险废物年度申报,并备案2024年度管理计划;
二是鼓励参照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在系统生成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强化全流程管理。
0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 于3月15日前完成2023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
0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和豁免管理单位
于1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年报,每月15日前完成经营月报,3月15日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