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本市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评估方式,深入推进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地应用,施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提升项目审批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涉及以下情况的成片区域,鼓励在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243号)规定执行。
(二)产业园区范围外,涉及新增研发、工业用地的成片区域,或在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等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用地的区域,参照沪环评〔2021〕243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主体
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由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编制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对于暂未确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区域,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产业园区范围外,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评价形式
针对不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型包括三种类型,具体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若其四至范围变化,规划定位、布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
市级、区级产业园区范围内,详细规划调整时,新增产业用地面积不超过园区原规划产业用地面积总量的10%,或新增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设施,且需对原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的,可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经征得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产业园区外的成片区域,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编制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四、实施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审核)程序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审核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园区外成片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在审核过程中可委托技术评估单位或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详细规划工作衔接程序
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在市、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共商稳定规划任务书前,由实施主体书面征询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研判结果反馈至实施主体和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经研判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应抓紧启动相关成果的组织编制工作,报各区政府和管委会(或指定的区内统筹部门)将其纳入区域评估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可由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实施主体根据区域发展需求及环境影响范围合理确定。
规划任务书阶段。市、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规划任务书制定后,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实施主体,同步提供规划任务书阶段规划方案和编制计划。
规划编制阶段。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要求,在公示前或公示开展10天内,安排意见征询工作。原则上在公示前或公示期间,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线下会议、行政协助平台等方式征求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意见,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需在规划成果中整理意见采纳情况。
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阶段审查(审核)结果,向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反馈规划方案征询意见,区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完善规划方案。
实施主体应按照阶段审查(审核)意见和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尽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查(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审核)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五、成果应用
(一)建设项目环评施行联动简化
纳入年度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范围的产业园区,根据《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及本市其他环评改革政策规定,入园项目可享受环评手续豁免、环评形式简化、报告表告知承诺管理和环境数据共享等优化简化措施。
产业园区外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成片区域内,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准入清单,且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优化简化措施。具体包括: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编制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编制报告表的专业实验室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二)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入市条件
土地出让征询时,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审核)意见提出的相关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如环境质量目标、区域环境准入清单、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向出让人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入市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区域评估成果之一,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附件。
六、成果公开
实施主体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在所属各区政府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本和审查(审核)意见,并同步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公开的简本和审查(审核)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和管委会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纳入本市环评综合管理系统规划环评模块进行统一管理,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区域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进度跟踪和考核。
(二)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的政策宣传和落地应用。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产业园区外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跟踪评估,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措施要求。
八、其他
(一)纳入年度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范围的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即纳入区域评估成果,各区应做好工作衔接。
(二)产业园区外已批复详细规划的成片区域,根据土地出让或建设实施安排,可按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实施主体与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商定后,纳入区域评估工作。
(三)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编制技术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