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一则“北京法院首发大气污染‘禁令’”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据报道,8月18日,在审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法院在厂区现场实施了行为保全。
保全不等于判决,而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法律措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保全令”大多是财产保全,进行行为保全的案件比较少;多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在开庭审理前采取保全措施的少。此次北京市法院首次就环境污染案实施行为保全,具有破冰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需要“保全令”?原因就在于,环境违法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常无可挽回,虽然涉事污染企业生产已停止,但仍有恢复生产的可能性,法院需提前采取停止侵害的措施。毕竟企业排污与环境受损关系、损害结果认定等有个过程,要避免污染打这个“时间差”,就得未雨绸缪。
“保全令”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配套措施,在许多发达国家,原告若认为不采取措施将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发出临时停止或实施某一行为的命令。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保全令”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作为法院,需要拿出司法创新的思维,积极推行这一制度,给环境公益诉讼以有力支持。这样的支持,不仅要适用于作为诉讼主体的检察机关,也应适用于同为诉讼主体的民间环保组织,以避免诉讼过程中污染持续或扩大。
当然,支持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更多类似于“保全令”的善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几年以来,面临的困境是多重的,也都需要通过司法积极创新来化解。
这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难”。此前有环保组织就披露,其向法院申请立案时,法官坦白地告诉他:“这是利税大户,如果受理立案,我们的乌纱帽就保不住了。”最后此案“卡”在立案的红线前,不了了之。环境公益诉讼有其技术性和专业性,但立案标准应有统一性,避免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还有高额的诉讼费,“常州毒地案”中,当地法院就要发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承担189万元人民币的受理费。有必要改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减交和免交范围。
鉴于泰州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中动辄几十上百万元的高额鉴定评估费用,非民间环保组织力量所能承担,可改为由法院主导证据的收集,既减轻环保组织的负担,也可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环保组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想真正发挥其“环保利器”作用,必须完善配套制度,也在法律范畴内进行必要的“破局”式司法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四中院首发大气污染“禁令”,只是一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