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企业未经批准、验收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外排,是否属于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内容:企业未通过环评批审批,扩建了清洗工序并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该设施未经验收,其生产的废水通过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该企业是否属于非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是否属于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答复:您好!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的内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均应依法查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影响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判定违法情节轻重的因素予以考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如果咨询提到情形符合“通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处。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