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重新报批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的项目,应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获批后,建设内容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参照附件3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在排污许可申报材料或验收报告中对非重大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六、建设项目涉及变动的,还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变更填报。
七、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严格对照相应清单判定。建设单位如无法自行判定的,可向原审批或现行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明确回复。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中,应将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变动作为审查或检查的内容,对属于重大变动,但未依法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九、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2.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3.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指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1.《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包含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个行业。
2.《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
3.《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包含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 14个行业。
4.《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包含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5个行业。
5.《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附件2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变动清单
(一)性质
项目主要功能、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二)规模
1.主线长度增加30%及以上。
2.设计运营能力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总占地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三)地点
1.项目重新选址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项目总平面布置或主要装置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3.线路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或者线位走向发生调整导致新增的振动或者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
4.位置或者管线调整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位置或者管线发生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四)工艺
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或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生态和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或相关措施变动导致环境风险显著增加。
附件3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指引
一、变动情况。简述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环评批复要求及落实情况;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方面,列表阐述实际建设内容、原环评内容和要求、主要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不利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逐条判定是否属于非重大变动。
二、评价要素。明确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等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予以更新并说明原因。
三、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针对建设项目变动前后产排污环节变化情况,分析污染物浓度、总量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达标方案;项目变动后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结论是否发生变化;分析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变化情况,分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四、结论。明确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后,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为规范重大变动界定,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相继出台水电、火电等 29 个具体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以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但尚未制定《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为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我省建设单位涉及环评调整变更相关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及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参照生态环境部及上海、重庆等省(市)管理规定,环评处草拟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环评处起草完成《变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7-8月,征求了16个市局,部分企业、环评编制单位、协会以及厅相关处室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5条,采纳15条,未采纳10条。9月,完成合法性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正文九条内容和三个附件。
正文:第一、二条明确重大变动的定义及执行时段,第三条规定重大变动的界定依据,第四条要求涉及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第五、六条规定了涉及非重大变动可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纳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第七条明确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第八条强化对变动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本通知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附件1列举了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便于企业查找比对;附件2,抓大放小,制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按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分别规定重大变动清单,尽量给出定量的判定依据,减少主观判断,提高清单的可操作性;附件3是对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编制建议,包括项目变动情况、评价要素、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以及相关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