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使用“涂料、胶粘剂、油墨和清洗剂等”事宜咨询
问题:2020年3月4日国家发布了“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限值(GB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制(GB33372-2020)等9项标准,如目工艺要求暂未找到替代物(如涂料、胶粘剂等),新标准实施日期后(如即2020年12月01日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物料(即VOC含量超限值),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使用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是否违反大气法里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但在大气法内未明确该如何进行处罚,故该项是否属于企业强制整改项?望省厅能给予明确答复。
回复:您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综合整体案情、结合具体情况,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作出认定。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物料(即VOC含量超限值)不可以继续使用,如继续使用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整改。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超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